一、目标任务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通过补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90%,个人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确保所有精准扶贫对象不因病致贫、不因病返贫。
二、对象范围
经区扶贫办精准识别后的全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三、上级出台的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一)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二)取消住院起付线。
(三)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医保“三个目录”,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提高20%,实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四)大病起付线标准按政策范围个人自付费用从12000元下调到50000元;大病报销比例在原大病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五)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精准扶贫对象,如果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27种重特大疾病,按照《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执行。
(六)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住院费用按政策及时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报销以后,其住院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到90%的,由补充保险按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90%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报销。
(七)精准扶贫对象如果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等23种门诊慢性病,凡门诊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到90%的,由补充保险按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90%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报销。
(八)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的住院及门诊费用经过补充保险报销以后,其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补充保险给予100%报销。
(九)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按照12周岁以内儿童、成人、育龄妇女、65周岁以上老年人分类设置健康体检项目,并将体检结果录入健康档案中。健康体检费用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住院及门诊总费用60万元封顶。
四、区级叠加的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年封顶线提高200元/年/人,在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卡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提高门诊统筹年封顶线1000元/年/人。
(三)贫困人口在本区葛店卫生院和大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管委会予以兜底报销。
(四)贫困人口家庭签约个人付费部分(20元/年/人),由管委会予以兜底报销。
(五)贫困人口在本辖区外住院费在5000元以下,一次性补贴1000元;住院费在5000-10000元,一次性补贴2000元;住院费在30000-50000元,一次性补贴5000元;住院费在50000元以上,一次性补贴10000元。
(六)贫困人口患精神疾病的,给予2000元/年/人的生活补助。
五、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南医院、陆军总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市级医院: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市中医医院、鄂州市妇幼保健院、鄂州市三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优抚医院(含城东分院)。
六、住院及结算方式
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内设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品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收存保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时,在专用窗口办理及时结算手续。
主办单位: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开区发展大道特一号 联系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53080000 电子邮箱:gdgwh126@126.com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4517号-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