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图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图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图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图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图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图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图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图10: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图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居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
图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图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图20: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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