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葛店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1-02-26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环节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以及不规范运输造成“抛”、“洒”、“滴”、“漏”等问题,最大限度的促进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市环境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蓝天、碧水、净土”的总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通过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处置流程,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过程监管严密、消纳处置规范、综合利用科学、执法查处严格的工作格局,营造清新、整洁、靓丽的城乡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1年,本区至少建成一座大型垃圾破碎处理中心,2-3座建筑垃圾消纳场;全区域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围档、进出口路面硬化、冲洗设施完备、裸土覆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处置按“谁产生,谁担责;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规范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
  三、适用范围
  葛店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废弃物、拆除工程废弃物、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工业废弃物等垃圾。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居民因装饰装修个人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但必须上报区执法部门备案,以便监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门店装修垃圾,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
  2.建立建设工地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各类工地全面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工程泥浆就地干化处理;工程弃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要充分开展就地综合利用,减少外运处置量。确需外运的要严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部纳入建筑垃圾排放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3.加强施工现场的源头管理。 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不得焚烧、高空抛洒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含冲洗池、冲洗机),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的现场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在施工工地推行“进门查证、出门查车”制度,即:在车辆进入工地时检查有无渣土运输许可证,在车辆出工地时检查是否密闭到位、是否冲洗干净。
  4.建立装修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机制。严格落实住宅小区装修垃圾专人负责、分类堆放、不分类不收运等规定,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区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4小时内,委托有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及时清运。探索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资质化、公司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需要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特许经营权。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名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
  2.加强对运输许可企业的批后监管。强化对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资质审查,建立健全许可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全密闭智能渣土运输车辆,对不密闭运输、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问题,一律不得运输。分阶段、分区域限用传统渣土车。对许可企业和许可车辆实行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许可紧密挂钩。
  3.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监管执法。将建筑垃圾申报、点位勘察、车辆运输、消纳处置等各个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建筑垃圾全流程执法监管体系,区执法局要与交警部门密切协作,采取定点设卡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委托无特许经营运输企业、使用未备案登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按规定地点倾倒、车辆带泥上路、运输过程沿途抛洒等违法行为。
  4.建立全员参与的监督机制。定期通过各类媒体,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以及市民宣传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市民有奖举报平台,通过舆论引导、媒体曝光、市民举报等措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三)加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1.加快推进区级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建设。要按照“科学规划、规模匹配、分类处理”总体要求,至少建有一座大型垃圾破碎处理中心。同时,在合适点位,选址建设2-3座与辖区建筑垃圾产量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破碎处理中心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其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确保2021年开工并全面建成投入运营。
  2.大力推进装修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环卫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四同时”规定。新建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必须同步配建装修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结合居住小区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推进装修垃圾分类设施规范化和现有临时收运点提档升级改造。
  3.强化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封闭围墙(围档)、场内通行道路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固定冲洗设备,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市城市管理12319平台和所在区城管局数字化监控平台,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落实防尘降尘相关措施。实施逐车登记制度,严禁没有取得准运资格的车辆进入消纳场。
  4.大力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鼓励区内专营单位根据需要,布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拓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渠道,在保证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区内市政、绿化、公厕、河道等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四)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
  1.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围绕“建筑垃圾管理的信息化、联动执法常态化、执法手段科技化、案件查处关联化”要求,加强执法查处的力度,实现常态化长效管理。
  2.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廉政风险管控体系,提高执法人员拒腐防变的意识。
  3.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全面排查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新旧小区内的积存建筑垃圾,确保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存量垃圾清理工作。对清理后的地块要及时开展复耕、绿化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4.开展拆迁地块专项整治。全面了解不规范拆迁地块数量、点位、责任单位,做到地块内平整、无垃圾积存,地表采取覆盖或绿化,防止扬尘。规范设置围墙、围档,设置公示牌,公示牌标明管理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以便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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