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镇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葛店经开区 日期:2023-01-19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葛店镇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民政、残联、老龄、民族宗教等社会事业工作;负责政法、信访、维稳、司法、处理邪教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等农业工作;负责村(社区)的管理;负责征地拆迁协调等工作;负责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文明创建工作;负责人民武装、人大、政协联络等工作;负责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村级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葛店镇位于鄂州市西部、国家中心城市武汉市东郊,紧邻武汉东湖高新区,国土面积96平方公里,下辖31个行政村、4个居委会,户籍人口8.5万,常住人口达15万,西至武汉光谷广场30公里,东至鄂州城区38公里,北临长江,南枕武黄、武鄂高速,武九铁路和316国道穿境而过,武黄、武冈城际铁路在葛店南站交汇,武汉地铁11号线葛店南站已开通运营,区位优势显著。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一)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的收入预算总计2244.93万元。支出预算总计2244.93万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的收入预算总额为2244.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44.93万元。预算收入较去年减少2085.32万元,主要原因是调减了两个项目收入至公共财政。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的支出预算总额为2244.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79.56万元,公共安全支出4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8.5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25万元。预算支出较去年减少2085.32万元,主要原因是调减了两个项目支出至公共财政。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44.93万元,具体安排如下:1、基本支出:2023年年初预算数为1094.86万元,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人员工资类开支,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1046.03万元、公用经费48.83万元。
  2、项目支出:2023年年初预算数为1150.07万元,主要包括信访维稳、人大事务,民族宗教、统战、武装、妇联、安监、共青团、环保、戒毒、组织事务等项目。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本单位无“三公”经费安排支出。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59.75万元。其中购置办公设备16.5万元,一村一律师服务费29.75万元,保安服务费13.5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一)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政府办公楼、食堂、值班室、母婴室总面积3000㎡,原值9452888.49元,累计折旧5957742.43元,账面净值3495146.06元。
  2、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空调、电脑、配电柜等361台,原值5440156.49元,累计折旧4938753.66元,账面净值501402.83元。
  3、家具、用具、办公桌椅、会议桌椅等797个,原值326252元,累计折旧164722.31元,账面净值161529.69元。
  (二)无形资产
  政府土地使用权6403.2㎡,原值163200元,账面净值163200元。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本单位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1150.07万元,全部纳入绩效管理。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相关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项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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