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1、案件受理:来源于投诉、举报、移送、批转或媒体曝光的,制作《举报处理单》《案件受理登记表》。
2、巡查发现:各类属于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现场勘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1、现场拍照、视频取证;
2、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4、现场视情开具《责令停工或核查通知书》;
5、需要保留证据的,当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并附清单;
6、需要实施扣押的,当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
7、需要对限期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核查时进行拍照或录像取证,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适合简易程序的不按以下流程进行。
案件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15日内及时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收集当事人主体信息和其它相关证据;
2.视情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3.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4.需要移交的,制作《案件移送书/函》
案件终审:制作《案件终审报告》、《案件终结审批表》。
案件会审(如有必要):达到条件的(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提交案审委员会组织会审,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处罚告知:
1.案审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批表》;
2.制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3.制作《告知送达回证》,视情进行录像取证。
权利救济:
一、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
1.现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2.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2.制作并公示《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3.组织听证会,现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4.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5.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处罚决定:
1.告知书送达期满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制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制作并送达《送达回证》,视情进行录像取证;
4.适时开具《缴款通知书》(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5.当事人按时进行了缴款,如有物品被暂扣的,视情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6.开具《罚没款专用收据》。
催告履行(如有必要):
1.处罚决定书有效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2.制作《送达回证》,视情进行录像取证。
申请法院(如有必要):
1. 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审批表》,制作并向辖区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如有必要):法院实施,收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
案件结案: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
立卷归档:收集整理涉案的文书进行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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