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此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4年9月,为应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葛店经开区新市民公司已租用位于鑫昊路以北的闲置厂房作为建筑垃圾暂存点,区内建筑垃圾由新市民公司统一收集暂存后交由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公司转运至区外规范场所进行处理。
2025年3月1日,《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落实该条例,进一步健全葛店经开区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经管委会专题研究制定此方案。主要意义是:
一是减少环境污染。建筑垃圾若得不到妥善处置,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并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现代化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采用封闭式处理系统,能够有效控制粉尘、噪音和废水的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是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处理设备能够有效地分离和回收建筑材料中的有用成分,如混凝土、砖块、木材和金属等,通过破碎、筛分和磁选等工艺,这些材料可以被重新加工成再生骨料、再生砖或其他建筑材料,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循环利用率。这不仅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还降低了建筑成本。
三是提升城市形象与居民生活质量。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可以改善城市形象,减少因垃圾堆积而导致的城市美观度下降。同时,减少环境污染也有助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2.制定此方案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是中央、湖北省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综合执法中心牵头起草了《葛店经开区关于健全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体系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建筑(装修)垃圾主要是指居民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含大件垃圾),建筑工地施工中产生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涉及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建筑(装修)垃圾的处置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政府兜底”相结合的原则。方案对处置模式、源头管理、运输监管、暂存点建设、终端处置、台账管理、日常运营、经费保障、部门职责等予以了明确。目标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装修)垃圾管理体系。
3.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该做好什么?
一是规范管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合理堆放。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按照社区村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4小时内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或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三是办理许可: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三是配合监管: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4.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该做好什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处理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接受监督检查;
(二)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丢弃,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行驶;
(四)驶出工地前应当进行清洗,禁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六)配备行驶、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设备,保持正常使用,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5.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该做好什么?
(一)按照规定接收、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二)按照规定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三)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的车辆出场上路;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因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拟停止利用和处置活动前三十日书面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解读单位: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咨询电话:027-53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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