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葛店经开区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葛店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11月27日
葛店经开区
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区服务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区服务业发展重点方向,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隶属于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在服务业领域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经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支持企业进规进限。按照“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的要求,推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规”“进限”工作,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创新力强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奖励8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咨询管理、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业务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进规”“进限”的,按照本条意见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专业市场等运管主体,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五条 支持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经营。对“个转企”并新纳入国家统计的规上(限上)企业,在对应的新入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奖励5万元。
三、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提质
第六条 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围绕载体、人才、企业、品牌、项目等服务业发展要素,推进全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园区建设、领军人才培养、龙头企业扶持、重点品牌培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积极申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对年度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给予一次性追加5万元奖励(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可累计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计划且已开工建设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在市级给予100万元服务业发展资金配套支持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第七条 支持新电商服务业发展。加快新电商的智能化、网络化全渠道布局,打造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加快数字赋能促进消费升级。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税务服务、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深化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出口每美元货物扶持0.06元人民币,进口每美元货物扶持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探索“两业”融合发展。聚焦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构建促进“两业”融合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生态,加快发展“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生产共享平台、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衍生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现代供应链、融资租赁、工业旅游”等新业态模式,探索“两业”融合发展新路径。
第十条 鼓励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线上渠道推广的服务费用(包括网络优化宣传、搜索引擎付费点击、聘请直播人员等支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10%的标准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营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举办线下促消费活动,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每场促消费活动费用(包括宣传推广、场地租用搭建等)的20%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附则
第十一条 近三年以来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失信等事故被依法追责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按照本实施意见兑现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意见与市、区其他支持奖励不重复享受,其他支持奖励与本实施意见性质相同条款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葛店经开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葛管发〔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