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5216 | 发文字号: | 鄂葛办发〔2025〕14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10月18日 |
| 发文单位: | 葛店经开区管委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8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区直各单位、双管单位,葛店镇: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8日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更好贯彻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求 进一步提升区党工委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区党工委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决策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二)坚持民主决策。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职责范围内的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实现决策权有法可依,决策行为和程序有规可循,对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经开区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3.编制涉及经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重要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5.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6.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上访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7.经开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涉及经开区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方案等重大管理事项,区属国有企业的成立、合并、撤销和职能职责的确定;
8.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9.应当提交党工委会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向市委、市委组织部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2.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市级(含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
3.确定经开区储备干部,向下辖国有企业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等事宜;
4.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长远发展规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项目;
2.年度总体建设项目计划,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项目安排、准入条件等。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年度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报生等;
2大额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基金的使用;
3.预算外财政追加的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大额资金;
4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区党工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 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党工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经区党工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工作实际,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4.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区纪工委的意见,并保证区纪工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5.提请党工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工委会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党工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在党工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工委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工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工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对党工委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党工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党工委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党工委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党工委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报告。
3.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或推诿执行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失误、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责问责。
六、其它
本制度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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