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772 | 发文字号: | 鄂葛党政办发〔2022〕12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发文单位: | 葛店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双管单位∶
《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葛店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工改办《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我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预拌混凝土、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住建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区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采集、认定、报送及“红黑榜”信息结果的运用。
第四条 “红黑榜”管理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统一发布、动态管理。
第五条 从业主体在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下列良好行为之一的,纳入“红名单”:
(一)季度综合检查前三名;
(二)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优良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符合(二)、(三)之一的,区住建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纳入市级“红名单”。
第六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七条 从业主体纳入“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表彰等文件公布之日起6个月。责任主体纳入市级“红名单”的管理期限、撤销按《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从业主体在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季度综合检查倒数三名;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所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执法建议通知书,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相关责任的;
(五)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
(六)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
(七)施工企业安全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一)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十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三)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四)所参与的工程项目12个月内三次以上被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十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咨询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给委托人重大损失的;
(二)—(十七)不良行为之一的,区住建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纳入市级“黑名单”。
第九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责任主体,通过综合检查、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填写《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单位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送达《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2)进行告知。当事方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可予以采纳。
(三)信息发布。信息采集单位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名单,填写《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提报表》(附件3),向区住建局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公开发布。
(四)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信息采集单位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对其情况组织核查确认,填写《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附件4),并向区住建局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或保留。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或禁止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是否被列入“黑名单”进行核查。
(二)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或延续等事项时,对其审批申请材料进行从严审查。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启动复核机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通过初审。
(四)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发现有新的违规违纪、质量和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在各类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纳入区级“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责任主体纳入市级“黑名单”的管理期限按《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doc
·2.葛店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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