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开发区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来源:葛店开发区 日期:2020-01-17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文件要求编制。现将2019年葛店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2019年,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开发区门户网站建设和管委会工作信息发布为重点,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为目标,不断深化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有序推进、全面展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9年区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管委会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明确人员更新门户网站并加强维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推进公开力度。依托开发区门户网站的建设,继续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坚持以公开促进服务,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抓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继续将工程招标、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精准扶贫及财政资金等栏目作为公开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同时,加强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
  (三)完善公开机制。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网站建设。做好网站公众互动、信息发布等工作,实现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建立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拓展公开形式。对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全新改版,优化简洁了开发区门户网站首页,看起来耳目一新,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同时通过其他各种形式公开信息,在管委会办公楼、政务服务中心和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采用电子显示屏和公告栏的方式进行公开。与此同时,加强咨询投诉、网上信访、建言献策等栏目建设,主动推进社会公众对开发区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9年,我区发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栏目众多。其中,网站首页公开了政府信息,包括葛店要闻和部门动态等;管委会政务动态类的公开信息包括基层党建、招商引资、环保公告、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各类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食药监管、扶贫脱贫等;还有公开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的栏目信息,为基层群众和企业提供了公开、透明、高效的政策服务平台。
  (二)公开形式
  1.网站公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栏以及各部门、社区公开栏,公开各方面政府信息1325条;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和“建言献策”,受理公众网上咨询10余人;通过微信平台和妇联微信提供信息345条。
  2.公告栏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文件及各种信息657条。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2019年我区各政府机关当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件,已办结,不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不同意公开答复。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截止到2019年底,我区没有行政复议的权限,按照《条例》的规定,行政诉讼数15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3件,被依法纠错数2件。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9年,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总体运行正常,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民性和时效性有待加强;二是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力量较为薄弱,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兼职,且岗位调整及流动性较大;三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工作有待加强。2019年?,我区将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注重社情民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民性;二是举办专题培训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加强监督考评,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六、其他事项
  葛店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gdkfq.ezhou.gov.cn
  邮编:436070。
  电话:027-53080061,027-53080013。
  电子邮箱:gdkfqxx@126.com。
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信息公开资料
  1.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2.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官网
  3.湖北省项目在线审批平台
  4.葛店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
  5.葛店开发区政务服务电子屏
  6.有关文件和材料
鄂葛党政办发[2014]66号
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职能运转工作规则(试行)》等十一个文件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双管单位: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职能运转工作规则(试行)》、《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葛店开发区容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葛店开发区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操作规程(试行)》、《葛店开发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葛店开发区现场踏勘管理制度(试行)》、《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辅员管理办法(试行)》、《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试行)》、《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运转流程(试行)》十一个文件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日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职能运转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管委会行政职权运转顺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委会行政职权分为对内职权和对外职权两大类。对内职权由相关职能机构根据鄂州编字[2013]38号文的规定行使。
  第三条对外职权包括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检查、检验、检疫、处罚、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服务、行政调解、行政管理、行政确认、行政审核、行政备案等职权。
  第四条本次市级下放的1344项行政职权均属于对外职权,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明确。各职能部门依此承担各专项职权的行使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或怠于行使。
  因特殊原因,各职能部门对所配置的行政职权存在履职困难、某项职权由其他职能部门行使更为便利和适当,或由其他职能部门行使的某项职权改由本部门行使更为便利和适当的,应由异议部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向主任办公会议提请议决后,按议决意见执行。未经议决的任何职权,各职能部门不得私自转接。
  第五条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因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需增减权力事项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收集各职能部门意见汇总并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报市改革办。经市改革办甄别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审定意见执行。
  第六条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为妥善解决各职能部门因工作发生的争议,建立局长联席会议制度(参照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局长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局长联席会议一般审议职能部门间所发生的重大工作分歧问题。局长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也可由常务副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局长联席会议可由副主任提议召开,也可由相关局长提议召开。局长联席会议可对审议事项形成议决意见,也可形成专门的会议纪要。议决意见或会议纪要的意见,各职能部门必须执行。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权,应严格按照设定的审批流程规范操作。审批信息及相关审批资料应在审批事项完成后实时推送至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相关职能局。其中,推送至综合执法局的审批信息应该包含实施事后监管的相关事项、内容和基本要求等;推送至相关职能局的审批信息应该包含审批的法律、政策依据,实施容缺的基本理由等。
  综合执法局对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应设置专门的接收平台,并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甄别。对涉及事后监管的事项、内容以及基本要求进行及时确认。如对相关内容有疑问或存争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动议提交各自分管领导参加的局长联席会议解决。
  相关职能局对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及时甄别,对许可事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审批局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共同协商解决;对无异议的处理建议,应及时采纳。
  第八条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承诺补齐的容缺事项和行政审批实施事后监管,应按照行政审批局所推送的审批信息的相关要求严格监管。监管过程需要行政审批局补充相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审批局应及时提供。监管情况应实时向行政审批局反馈。涉及需吊销许可证照的,综合执法局应知会行政审批局并听取其建议。
  其他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以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进行。在重大执法事项中,需要综合执法局进行协助的,由各自分管领导直接商定。商定不成的,由管委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涉及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审批事项取消、审批资料条件减少等信息,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在获知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审批事项、审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行政审批局对全部审批事项的数据资料应进行规范整理,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应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整理成册。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除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备案外,还要向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处罚的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其他职能部门的执法和业务管理信息应按照归口报送的要求,主动与市直部门建立起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授予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审批局行使的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自行政审批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书或网上申请被接收,至审批事项实施完结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主体
  第四条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对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程序和申请人容缺承诺补齐的事项承担事中监管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申请人承诺补齐的容缺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被批准后的实施情况承担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区相关职能局(以下简称“职能局”)对申请人承诺补齐的容缺事项和行政审批局的审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承担监督、检查、指导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事中监管
  第七条审批局应完成如下审批前准备工作:
  (一)制定《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职权清单》(以下简称“职权清单”);
  (二)制定《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资料条件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条件清单”);
  (三)制定《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
  (四)制定《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册》(以下简称“流程图示”)。
  上述内容应通过网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中,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应不间断滚动播放上述内容。
  第八条审批局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并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实行月度、季度考评和年终考核。培训考核由审批局会同相关职能局共同进行。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工位制度,一人多岗、一岗多责。在审批软件系统中对每名工作人员的审批业务实行痕迹管理。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先根据《管理名录》确定所申请的审批事项所属类别。
  窗口工作人员如对所申请的事项无法确定其类别的,应即刻向业务指导科请求确认,业务指导科应予确认。业务指导科无法确认的,应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确认,局领导无法确认的,由管委会主任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控制类的,应根据《资料条件清单》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严禁多次要求申请人提交资料。申请人不能一次性提交全部资料的,应告知其补齐全部资料后再行受理,严禁对控制类审批事项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慎审类和鼓励类的,除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应提交的全部资料外,还应告知其该类项目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交要式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即可容缺受理。
  第十二条容缺受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事项属于《管理名录》中所规定的鼓励类、慎审类项目;
  (二)容缺的资料条件属于非要式条件;
  (三)容缺的资料条件占全部资料条件鼓励类不超过70%,慎审类不超过30%;
  (四)申请人对所容缺资料条件在规定时间提交和对已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定承诺书。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所提交的资料条件进行审查。对控制类的审批事项,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慎审类、鼓励类的审批事项,重点审查其形式要件,即对要式资料是否全部提交、资料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签定承诺书应一式三联,一联由申请人留存,一联由窗口工作人员保管,一联由窗口工作人员送督办督查科备案。
  承诺书应制作通用样本,但需申请人作出特别承诺的,通用样本中还应制作特别承诺栏。填写承诺书应由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事项栏中,工整填写需补齐资料的具体名称、补齐资料的具体期限、期满未提交的责任后果以及相关法定条件的成就时限,如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在特别承诺栏注明相关要求。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审查审批事项实行先审后批和先批后审两种制度。
  先审后批制度主要适用于控制类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对控制类项目的审查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和所具备的条件从严审查。对先审后批的项目,一般不适用立等可取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工序完成后,应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汇总报业务指导科,由业务指导科进行复核后再向申请人出具审批证照或文书。
  先批后审制度主要适用于慎审类和鼓励类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对这两类项目实施审查,重点应就项目的分类是否准确、所需提交的要式资料是否完备、承诺书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进行甄别。在具备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在三十分钟内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向申请人出具审批证照或文书。
  第十六条对涉及规划、土地、环境、安全等内容的重大项目,原则上由管委会主任会议进行集中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事项、项目名称、所属分类等内容书面报业务指导科。业务指导科拟定承办建议报局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呈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对原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境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管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需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按程序呈报;不需市政府审定的,按主任会议意见执行。
  从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到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任会议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会议,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证照或文书,应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实名签收。申请人无法到场亲自签收的,应由受委托签收人持申请人的委托证明签收。送达回执上应注明送达审批证照或文书的具体名称,送达人的姓名和工位号,签收人(单位)名称、签收时间、地点等,送达回执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证照或文书送达申请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审批事项的分类卷页、报批表、申请书、申请资料、承诺书、重大项目审批表、送达回执等制成电子文档,实时推送至业务指导科,业务指导科对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各环节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业务指导科实施备案审查,除了对审批行为各环节进行审查外,还需对容缺受理的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在收到电子档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形成《诚信监督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应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等内容。《责任清单》是对申请人实施全面诚信管理的主要依据。
  备案审查发现问题,但只是瑕疵问题,不影响审批效力的,由审查人提出具体补正意见回复报备人,报备人应当按备案审查意见及时纠正;备案审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业务指导科长审议,涉及需撤销审批证照或文书的,报局长审定。局长审定意见由报备人协助业务指导科执行。
  第二十条诚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符合系统中申请审批条件的审查;
  (二)对所容缺的资料和条件,在承诺期限内进行督办并跟踪落实;
  (三)对有特别承诺的事项进行现场查验并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符合系统中申请审批条件的审查,由业务指导科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推送的电子文档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所提交的资料存在形式条件不满足或缺少要件等问题,需撤销许可证照或文书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审定;涉及重大工业项目或民生项目的,应报管委会分管审批的领导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审定;不需要撤销证照或文书的,由局长审定。处理意见由业务指导科执行。相关处理信息应于处理完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督办督查科。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所应提交资料的落实,由业务指导科将《责任清单》立即推送至督办督查科。由督办督查科跟踪落实。督办督查科对《责任清单》中的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内容不清楚的,应及时与业务指导科沟通,确保所监督内容明白无误。
  督办督查科应采取专人专案的方式确定责任人。责任人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醒,也可以采用电话、上门督促等方式催办。承诺到期申请人仍未补齐资料的,由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经督办督查科会商业务指导科后报局领导审定。涉及需撤销证照或文书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审批工作的管委会领导审定。其中,对重大工业项目或民生项目的证照或文书的撤销,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二十三条需要采取现场踏勘方式要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由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收到行政审批局推送的《责任清单》后,对《责任清单》的内容进行甄别,确定无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监督内容以指令形式发往相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根据指令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并将有关工作安排情况反馈给指挥中心。
  监管过程中,责任人发现申请人有违反特别要求行为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经科长审核后报指挥中心。需吊销许可证照或文书的,经指挥中心审议后报局长审定;对涉及重大工业项目或民生项目的许可证照或文书的吊销,报经分管执法工作的管委会领导复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处理意见一经审定,由相关业务科室执行。
  执法局的处理信息应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处理完毕后实时发送至指挥中心,并由指挥中心发送至行政审批局督办督查科。
  第二十四条督办督查科应为每个申请人设立诚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诚信档案应就申请人的诚信状况设置具体的量化指标,并根据年度诚信情况设置A、B、C三个信用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差,具体的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相关监管主体除及时向督办督查科推送受到处理的不良信息外,还要将信用良好的情况整理后及时推送给督办督查科。
  督办督查科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分析汇总,并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商审批科和执法局指挥中心后,报审批局局领导审定。审定结论由督办督查科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上记载,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对被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照或文书的,一律进入“黑名单”,并直接评定为C级信用。
  对进入“黑名单”和信用等级为C的当事人的惩戒方式,由审批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控制类审批事项自申请人收到许可文书之日起,慎审类、鼓励类审批事项自申请人承诺事项完成之日起,监管工作进入事后监管阶段。
  第二十七条事后监管包括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和对审批行为的监管两大类。
  对审批事项的监管是指对申请人获得审批局的审批批文后,是否按照审批文书所确定的范围、标准、主体、方式、条件及程序等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审批行为的监管是对审批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条件、权限、内容等履行审批职责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由执法局、相关职能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批行为完成后,业务指导科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审批信息集成为电子文档,根据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职能分工,推送至执法局和相关职能局。执法局和相关职能局应对所收到的信息进行甄别,确定无误后实时签收。如对所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有争议的,应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签收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相关信息已签收。
  第三十条执法局和相关职能局接到信息后,应认真研究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查找风险点,针对风险控制填制《监管清单》,并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管理。
  《监管清单》是执法局和各职能局实施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也是对执法局和职能局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监管清单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监管事项名称;
  (二)监管对象;
  (三)监管责任人;
  (四)监管具体内容;
  (五)监管办法、措施及权限;
  (六)监管情况台账记录;
  (七)监管履职情况评价。
  《监管清单》格式样本由审批局统一印制。执法局和职能局应采取“一事一单”的方式填制《监管清单》,并由责任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执法局和职能局应每月对《监管清单》进行一次检查,执法局和各职能局分管局领导对当月情况进行月评;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监管清单》并进行季评。月评和季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审批行为的监管主要由管委会各相关职能局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各职能局收到行政审批局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完成业务审查。发现审批行为存在重大问题的,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审批局对所提意见有异议的,应提交局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必须执行;对所提意见无异议的,审批局按意见办理。
  业务审查由各业务员局自派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审批局应该执行。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与市直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启动行政争议纠纷调解机制。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规划、国土、环境、安全等重大审批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意见,审批局应特别慎重对待。对涉及上述问题的审批事项,在审批前,原则上审批局应主动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事前的专业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监察机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导致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缺位的;
  (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制定并公示《职权清单》、《条件清单》、《管理名录》、《流程图示》,导致行政审批行为失据,申请人知情权被剥夺的;
  (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导致窗口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影响行政审批质量的;
  (四)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职责,导致行政审批效率受到影响的;
  (五)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导致重大工程项目或民生项目在规划、用地、环境保护和安全风险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导致审批证件效力存在重大问题的;
  (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导致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形式条件不满足或缺少要件等问题,而未撤销审批证件或文书,或采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的;
  (八)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导致审批证照或文书未能被及时吊销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导致对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导致对审批行为的事后监管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五规定的职责,导致审批争议无法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监察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导致工位管理、痕迹管理混乱无序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导致行政审批受理环节出现故意为难申请人,或故意遗漏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导致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导致审批文书送达不规范或缺乏送达凭据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导致行政审批备案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及时进行的;
  (六)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导致诚信管理内容不清、主体不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导致诚信管理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诚信状况缺乏查证依据的;
  (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对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导致对行政审批行为事后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容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容缺管理,是指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在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受理后,由相关责任主体对该类审批事项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容缺管理分为受理前管理和受理后管理两大环节。
  受理前管理,是指在窗口工作人员未作出受理决定前,对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确认,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的甄别筛选、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等的管理活动。
  受理后管理,是指在窗口工作人员做出受理决定后,审批事项所容缺的资料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受理程序是否正当、申请人承诺是否兑现、审批事项是否按要求实施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会同经济发展局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拟定一定时期内鼓励发展、谨慎发展、限制发展的事项目录,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以鼓励类、慎审类、控制类作为归类标准,形成《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容缺受理的依据。
  《管理名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可以容缺全部资料条件的70%;慎审类项目,可以容缺全部资料条件的30%;控制类项目,全部资料条件实行零容缺。
  第五条行政审批局应对每一项审批事项须提交的资料条件进行梳理和甄别。梳理和甄别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资料条件一律取消;
  (二)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资料条件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的顺序依次排序。
  对梳理和甄别的资料条件,形成《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资料条件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条件清单”)。《资料条件清单》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应对《资料条件清单》根据容缺受理的要求进行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的甄别。
  对《管理名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分别按照30%、70%的比例确定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
  对《管理名录》中的慎审类项目,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确定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
  甄别出的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应当分别形成《葛店开发区鼓励类项目容缺受理资料条件目录》和《葛店开发区慎审类项目容缺受理资料条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容缺受理的依据。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名录》和《目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鼓励类和慎审类的审批事项,进行容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判断申请事项所属类别的,应即刻向业务指导科请求确认,业务指导科应予确认。业务指导科无法确认的,应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确认。局领导也无法确认的,由管委会主任确认。
  行政审批局应当制作《行政审批事项分类鉴别报批表》电子表单,作为对审批事项进行分类鉴别的依据。
  对审批事项进行分类鉴别的时间,每个环节不能超过10分钟。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为了推却责任,将本可以鉴别清楚的审批事项导入报批程序,也不能对确需进行分类鉴别的审批事项,擅自决定其所属类别。对上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行政审批效率低下、行政审批效力受损的,将依照《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容缺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事项属于《管理名录》中所规定的鼓励类、慎审类项目;
  (二)容缺的资料条件应符合《目录》的规定,即鼓励类容缺70%资料条件,慎审类容缺30%资料条件;
  (三)容缺的资料条件属于非要式条件;
  (四)申请人对容缺的资料条件在规定时间提交和对已提交资料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审批申请应当容缺受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要式资料条件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条件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
  (三)申请人承诺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要求申请人作出特别承诺的事项是否承诺;
  (五)承诺书是否按一式三联签字;
  (六)承诺书签字人是否是申请人,受委托人签字是否有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资料、分类鉴别报批表、承诺书等制成电子文档,在受理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指导科。业务指导科对容缺受理的情况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业务指导科对容缺受理的备案审查,按以下内容和方式进行:
  (一)申请事项的分类是否准确;
  (二)容缺的资料条件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三)承诺书是否按规定要求签署,承诺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四)承诺书的内容是否与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应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的时间相一致。
  第十三条业务指导科的备案审查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通过的,应及时将准予备案的意见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申请事项出现分类错误,导致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资料条件多于或少于所属类别的资料条件提交要求的,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责成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整改;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将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二)窗口工作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容缺资料条件,对增加容缺资料条件的,应责成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补齐不应容缺的资料条件,并相应修改承诺书;对减少容缺资料条件的,应将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三)承诺书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规定要求签署的,应责成窗口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规范,并对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四)承诺的内容与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不一致,或承诺补齐的时间与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的,应责成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重新签订承诺书,并将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实绩考核,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业务指导科实施容缺受理备案审查的同时,应对审批行为的各环节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诚信监督责任清单》,为诚信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申请人诚信守法意识,控制行政审批风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在行政审批及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局配合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承诺事项及实施批准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处理的行为过程。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是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综合执法局、各职能局根据本细则规定,共同做好诚信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局督办督查科(以下简称“督办科”)具体负责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行政审批局业务指导科(以下简称“业务科”)按本细则规定,做好诚信管理的相关协助工作。
  第四条业务科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备案管理,应对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进行专门审查,并将申请人签订的承诺书的承诺事项和内容进行梳理后形成《诚信监督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管主体;
  (二)监管对象;
  (三)监管内容;
  (四)监管方式;
  (五)监管责任。
  《责任清单》是诚信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诚信管理分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两大环节。
  诚信管理的事中监管是指对申请人自签订承诺书起至规定补齐容缺资料条件期限届满期间的管理。
  诚信管理的事后监管是指对申请人自实施批准事项起至完成批准事项期间的管理。
  第六条诚信管理的事中监管主体分别为业务科、督办科和综合执法局。
  诚信管理的事后监管主体分别为综合执法局、各职能局。
  第七条事中监管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由业务科负责监管,具体方式为对审批行为的备案审查;
  (二)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的承诺,由督办科负责监管,具体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提醒以及电话、上门督促等催办;
  (三)对申请人的承诺需要以现场踏勘的方式进行鉴别的诚信监管,由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方式为指派专人现场检查和确认。
  第八条事后监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业务科对事后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制成《责任清单》,推送给相关监管主体;
  (二)相关监管主体收到《责任清单》后进行甄别,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无误后,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三)业务科对监管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标准进行诚信评估,确定诚信等级,将评估结果推送给督办科。
  第九条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局对业务科推送的《责任清单》有异议的,按照《葛店开发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职能运转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督办科对《责任清单》有异议的,由行政审批局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条督办科应为每个申请人设立诚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诚信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状况;
  (三)申请人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状况;
  (四)申请人遵守特别承诺事项状况;
  (五)申请人实施批准事项状况;
  (六)申请人月度诚信状况评价;
  (七)申请人季度诚信状况评价;
  (八)申请人年度诚信状况综合评价。
  诚信档案应就申请人的诚信状况设置具体的量化指标,并根据年度诚信情况设置A、B、C三个信用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差。
  第十一条  A级信用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提交资料条件真实、合法且完整无缺;
  (二)在承诺期届满前补齐全部容缺资料条件;
  (三)对特别承诺事项严格按规定要求承诺兑现;
  (四)严格规范实施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B级信用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提交的资料条件真实、合法;
  (二)在承诺期届满时补齐全部容缺资料条件;
  (三)对特别承诺事项执行有偏差,但经督办,能够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对批准事项的执行,在个别环节存在瑕疵,但经督办,能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C级信用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提交的资料条件存在伪造、篡改、污损,导致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
  (二)承诺期满未提交或未全部提交容缺的资料条件的;
  (三)对特别承诺事项不按要求兑现,经督办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不按规定实施批准事项,或出借、转让许可证照或资质,群众投诉举报量大、社会反映强烈经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对管理对象的信用评级,采取月评、季评、年评三种方式进行,月评信用等级和季评信用等级是年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月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各诚信监督责任主体将监管对象受到处理的情况、履行承诺和实施批准事项的情况等基本信息汇总后于每月末向督办科推送;
  (二)督办科将收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甄别,并拟定信用等级评定意见,报局长审定;
  (三)审定结果由督办科实时记入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的月度诚信状况栏下。
  第十六条季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督办科在本季度末将本季度的月评估信用等级进行综合汇总,并拟定季度信用状况等级意见,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二)由行政审批局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拟定意见进行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应通知业务科参加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三)会议审定结果由督办科实时记录至管理对象季度诚信状况栏下。
  第十七条年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督办科在本年度末将全年诚信状况记录进行综合汇总,并拟定年度诚信状况等级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初审后,以行政审批局名义提请召开局长联席会议审议;
  (二)局长联席会议应在提请召开会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联席会议应通知业务科、督办科参加,必要时也可通知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局的相关科室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局长联席会议应就管理对象的年度信用等级作出结论;
  (三)督办科应将局长联席会议的审议结果实时记入至管理对象年度诚信状况栏下。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的查询系统,该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系统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管理对象的诚信状况。督办科应指派专人维护,并对管理对象的诚信记录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对区内企业每年发布一次《诚信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中有关诚信状况的内容主要以管理对象的诚信档案为依据,白皮书中应将凡被评定为C级年度信用等级的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鼓励类、慎审类的项目,不再享受容缺受理的审批政策;
  (二)属鼓励类的项目,不适用“先批后审”的所有条件;
  (三)属控制类的项目,不允许在区内建设;
  (四)与A级信用单位联合投资的项目,不再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葛店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适格的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检测、检验、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葛店开发区辖区内,凡符合本规程上述执法内容,并由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执法主体及执法范围
  第四条葛店开发区辖区内的执法主体分为区直执法主体、市直执法主体和混合执法主体三大类。
  区直执法主体,是指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管理,属于管委会组成机构,并能对外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组织。如综合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局等。
  市直执法主体,是指由市政府直接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开发区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或事业组织。如市交通局、市民政局等。
  混合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但在人员编制、组织关系、业务管理等方面纳入市直相关部门统筹管理的行政或事业组织。如区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等。
  第五条区直执法主体的适格性由开发区“三定”方案确定,并由区党政办公室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市直执法主体和混合执法主体的适格性根据市政府公布的《鄂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确定。
  第六条区直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为《葛店开发区承接市级职权目录》中的全部职权。
  市直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为《鄂州市市级行政职权目录》中未下放给葛店开发区的行政职权,但不包括由派驻开发区分支机构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
  混合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为编制部门批准,市级职权下放未确定由开发区承接的行政职权。
  第七条区直各职能机构行使执法权,以各自承接的市级执法权为范围。在日常管理如行政检查、检测、检验过程中,各职能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措施的,应以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进行。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市直执法主体在开发区行使行政执法权,需要区直执法主体予以协助的,区直执法主体应予协助。
  第九条混合执法主体在开发区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开发区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执法人员
  第十条区直执法主体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资格预审,并出具资格预审证明。对通过预审的人员,统一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申领到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方能上岗执法。开发区聘用工作人员凡未申领执法证件的,一律不能上岗从事执法活动,但可以作为辅员身份协助执法队员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的身份标志,也是执法的资格证明,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严禁执法人员涂改、相互借用执法证件,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程序吊销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执法人员组织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工作不称职,或在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需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的,应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分管执法工作的管委会领导审核后,呈请管委会主任审定。经审定的处理意见,由区党政办公室以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程序处理。
  第四章执法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葛店开发区行政执法职责由区直各执法机构根据管委会所确定的责任主体独立履行。综合执法局是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综合执法局设指挥中心。承担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发布执法指令、统计执法情况、评估执法质量、考核执法绩效、协调局内各科室执法纠纷、沟通与区内其他各执法主体的关系以及向市直部门报备执法案件等职责,是综合执法局执法运行的中枢机构。
  (二)综合执法局设市场监管科、城建规划科、社会民生科三个业务科室和法制科。业务科室按照各自承担的执法范围在指挥中心的调度和法制科的指导下全面履行执法职责。
  (三)综合执法局根据管委会意见,将全区划分为若干片区,每个片区派驻一个巡查执法大队。该执法大队接受局指挥中心和业务科室的双重领导,按相关指令承担现场执法任务和完成特定协同执法任务。
  (四)法制科是执法工作的监督机构,承担简易案件的备案审查、一般案件的业务指导、重大案件的程序安排以及局内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等职责;并负责以局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代表管委会或局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仲裁等法律活动。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局执法工作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局指挥中心设置专门信息接收平台,负责收集、整理、甄别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事件、上级部门工作视察或检查中反映的信息等;内部信息包括管委会领导和区直各单位反映的信息、局机关内部各科室和片区巡查大队报告的信息。
  (二)指挥中心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和甄别后,将信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为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一类为非本局的职责范围的信息。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息,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应及时推送给责任单位;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应将信息整理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三)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依下列程序处理:
  1、对能够采取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由指挥中心向片区巡查大队直接发布指令,由巡查大队依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并同时向局法制科报备。
  2、对属于依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指挥中心应将信息推送给相关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搜集齐全相关违法证据,并拟定处理意见后,送请局法制科审查。法制科应就执法程序、证据效率、事实依据、处理结果等提出审查意见。业务科将法制科的审查意见连同案件的全部资料报送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指挥中心再将局长签批意见责成业务科室执行。执行结果及时反馈指挥中心。
  3、对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指挥中心将相关信息推送给业务科室,业务科室会同法制科制定包括证据收集、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在内的执法工作流程,并依《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完成执法工作的全部流程,将处理意见和全部卷宗材料送法制科签署意见后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主任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属于特别重大案件的处理,还需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审定意见由指挥中心责成业务科执行。执行结果及时反馈指挥中心。
  (四)上述三类案件的执法卷宗应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整理成册后,统一送局法制科存档备查。局法制科应制定专门的卷宗签收台账,并做好签收记录。对于重大案件的卷宗,按一案三卷的要求向法制科报送。法制科应一卷存档,一卷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阅,一卷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备。
  (五)对执法质量的考核评估,由指挥中心组织局法制科、各业务科室共同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各职能机构和市直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考评结果作为对执法人员进行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收到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推送的有关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的,应先予甄别和确认,确认无误后,即将监管信息推送给相应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按要求实施监管。监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指挥中心。对需要由行政审批局了解的信息内容,由指挥中心推送给行政审批局相关业务科室。
  管委会其他职能机构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局收到管委会其他职能局请求给予执法协助的信息后,指挥中心应即刻向局长报告,由局长确定是否给予协助。决定不予协助的,应将不予协助的理由报分管执法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重大事项的联合执法行动,原则上由管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案件都应当整理成册,并按规范要求形成卷宗。案件卷宗应由各执法主体指派专门机构或人员妥善保管。重大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应当一式三卷,一卷存档备查,一卷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阅,一卷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开发区执法主体不适格影响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区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导致下放市级执法权责任主体不明,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区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综合执法局名义进行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应予协助执法而未协助又没有正当理由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导致执法人员无证上岗或聘用人员独立上岗,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区党政办公室、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相关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导致执法活动职责不清、混乱无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导致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导致区内执法活动协助机制运转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导致与市直部门业务沟通受阻、重大案件的报备程序未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授予综合执法局。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葛店开发区统一管理范围内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在开发区有偿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专业性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二)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地质勘探、工程测绘机构;
  (三)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四)工程监理机构;
  (五)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六)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七)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拍卖机构;
  (九)会议展览服务机构;
  (十)其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中介机构及其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六条中介机构在开发区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执法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七条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三)就服务结果向委托人作夸大或者虚假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接受和办理下列事项的委托:
  (一)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
  (四)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具有欺骗、欺诈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
  第十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结清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按照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按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披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除外。
  中介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应当真实,严禁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鉴证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建立执业记录,记载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自行申报等方式,经行政审批局核定,进入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中介机构名录,供委托人选择。名录中提供同类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中介机构不少于3家。原则上,未进入名录的中介机构不得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将不被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开发区实行中介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原则上,对于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项目,中介机构应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服务成果;对于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项目,中介机构应承诺在5个工作内提供服务成果。
  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以及因委托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情况。
  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可自行约定服务项目的服务时限,并形成书面约定材料或在相关委托材料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开发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扶持、引导、规范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规定和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中介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实施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违法中介活动,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个人发现违法中介活动,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或者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处理结果;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的违法中介活动或者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中介活动,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为委托人选用中介机构提供重要依据。
  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等方面相关情况和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和社会褒奖情况记录归档所形成的信息。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内容及性质分为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其中,基本信息记录期限为中介机构终止为止;提示信息记录期限为2年;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
  行政审批局负责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汇总、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中介机构发现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建立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纳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将不被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可。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
  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不得从事与其公共职能相关的中介活动。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中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职能部门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对当事人选择中介机构设立排他性条件。
  第四章法律与纪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拒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藏匿、伪造、毁灭应当接受检查的相关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对中介机构、中介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职能部门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管委会监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活动的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监督不力或者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管委会监察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中介活动的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现场踏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范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葛店开发区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申领“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时,适用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国土、建设、规划、审批、执法等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建设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现场踏勘包括选址看地,总平审查现场踏勘,用地实地踏看,建筑方案审查实地踏勘,违法施工实地踏勘,市政工程方案审查现场踏勘等。
  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鼓励类项目需探勘的在办理完证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慎审类项目需踏勘的在办理完证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限制类项目需踏勘的在办理完证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7个工作内完成。
  原则上,每个项目的现场踏勘应一次完成;确需两次踏勘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提前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规划建设项目
  1、项目用地范围、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性质;
  2、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
  3、自然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
  4、资源条件;
  5、社会经济条件;
  6、土地利用现状;
  7、项目区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等的管网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邮电、医疗卫生等设施情况;
  8、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二)建设工程
  1、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2、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3、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①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②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③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④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5、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的地貌现状。
  表格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和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踏勘表填写不完整、无主管部门公章、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无踏勘人员签字、有涂改的无效。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九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少于两张且能清楚反映拍摄日期、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其中,申请补办相关许可的,应反映踏勘时建筑物全貌。
  第十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规划许可前置要件,单独使用无效。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应统一打印成纸质材料(标准A4纸),同申请材料一同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应全部存档。
  第十一条对于正常申请许可的项目,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许可条件:
  1、项目区域不具备规划建设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
  2、用地权属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3、项目未立项;
  4、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或违法提前开工;
  5、由于地质条件影响不能建设;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踏勘人员要按规定指出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勘。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和违法开工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依法接受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复勘。
  第十三条经查实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踏勘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
  2、虚假填写踏勘表,建设项目实际已建设,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按照正常许可进行办理;
  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
  5、不符合许可条件,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建设条件与所提供的申领许可材料一致,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工程现场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现场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踏勘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办事人员将踏勘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条件从严审查,如具备到现场踏勘的条件,推送至各职能局。各职能局如对所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有争议的,应及时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妥善处理。如不存在争议或疑问,职能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完后,各职能局将《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完成并交给窗口工作人员。再由窗口人员将《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慎审类和鼓励类的项目,没有完成踏勘的由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对在期限内还不能完成踏勘的项目,吊销许可证照或文书。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辅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审批服务队伍,明确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职责,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局辅员是指不占行政编制,由行政审批局聘用,专在政务大厅从事行政审批服务的窗口操作人员(非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辅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工作流程,结合业务流量确定员额,优先从原政务大厅或部门派驻人员中选录。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辅员实行考核录用制。满足下列条件,经统一考试、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录用:
  (一)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二)年龄35周岁以下;
  (三)熟练计算机应用,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
  (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备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
  第五条行政审批局辅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辅员录用后由行政审批局与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辅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将工资薪酬、晋级与考核等级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行政审批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辅员实行绩效工资制。辅员工资由底薪+绩效+奖金构成,其中:底薪由管委会确定;绩效根据每月考核分值确定;奖金以考核排名确定。
  第八条行政审批局辅员凡出现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行政审批及服务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期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下发的各类文件;
  (二)行政审批局领导参加各类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管委会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
  (三)行政审批局的业务资料、统计报表;
  (四)行政审批局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五)有关审批业务的硬盘、照片、音像资料;
  (六)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定期归档文件资料的工作要求包括:
  (一)凡行政审批项目自审批证照或文书送达申请人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审批事项的分类卷页、报批表、申请书、申请资料、承诺书、重大项目审批表、证照或批文回执等制成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实行每办理一项及时建档,每天归档。
  (二)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资料实行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双份制,电子档归档按异地备份方式保存在专用硬盘,纸质文档实行业务分类以时间为序进行归档;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卷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四)凡归档的文件资料一律采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对已破损、字迹褪色及使用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文件,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后归档。
  (五)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文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历史联系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本部门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六)归档卷宗封面的各个项目均应填写清楚,卷宗要按一定的次序系统排列,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四条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和橱柜要有防盗、防火、防密、防潮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二)库房内的档案必须按档案门类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分类排列,并编制存放索引,便于查找;
  (三)管委会工作人员借阅、复印档案资料,须经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非管委会工作人员查阅(不外借)、复印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明,并经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同意;
  (五)使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拆卷、撕页、污损或在文件上勾划、涂改,查阅时不许吸烟、喝水;
  (六)借阅的档案应切实保管好,不许转借,不得遗失,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行政审批局各科室收集、整理、制作的材料,凡应统一保存的,根据需要每月或季向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如下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准备销毁的档案由负责档案管理的同志编制销毁清册,经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报档案局备案后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三)销毁档案须在监销人员监视下集中到指定地点监销,并由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行政审批及服务档案工作具体负责,具体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管理,提升综合执法水平,促进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执法局法制科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分为综合执法资格培训和日常综合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综合执法人员取得综合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综合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市、区部门组织的日常综合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内部培训不低于120小时。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等,其中,基本法律知识指与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综合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综合执法局法制科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并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执法资格考试申请。
  第六条申领综合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并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
  第七条综合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综合执法局正式职工;
  (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通过综合执法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新录用执法人员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全面掌握岗位综合执法业务知识,基本掌握全局的综合执法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录用的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第九条符合综合执法人员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执法见习期考评合格的综合执法局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领综合执法证件:
  (一)填写《综合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由各执法科室初审;
  (二)将《呈报审批名册》报法制科审核;
  (三)法制科审核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批,经市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程序为符合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制作综合执法证件;
  (四)各执法科室到法制科领取综合执法证件。
  第十条不直接从事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综合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综合执法局各执法科室按年度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证件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验申请。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综合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综合执法局法制科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综合执法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制科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综合执法局、市直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法制科应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退休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三)因合同终止离开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综合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运转流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工作运转,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指挥中心是综合执法局执法运行的中枢机构,承担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发布执法指令、统计执法情况、评估执法质量、考核执法绩效、协调局内各科室执法纠纷、沟通与区内其他各执法主体的关系以及向市直部门报备执法案件等职责。
  第三条指挥中心主要接收以下信息:
  (一)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督办的执法事项;
  (二)综合执法局领导指派的执法事项;
  (三)行政审批局推送的事后监管事项;
  (四)通过新市民热线、微信平台、百度贴吧、开发区网站等平台收集的执法信息;
  (五)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执法信息。
  第四条指挥中心负责对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类、评估等工作。
  指挥中心应安排专人接收信息,并按照标准进行归类,建立登记台账。信息接收人员在第一时间对信息进行简单处理,形成报告单,并向指挥中心负责人汇报。指挥中心负责人给出处理意见后,由专人登记存档。
  第五条指挥中心接收的信息主要通过网上平台向综合执法局相关科室进行推送。
  指挥中心主任签完处理单后,第一时间由专人将此事项信息通过网上平台予以推送,并通过短信等方式予以提醒。
  第六条指挥中心接收综合执法局科室推送信息的回复后,应形成报告单,向指挥中心负责人汇报,由其负责评估处理,并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及时发布。
  逾期未收到回复的,指挥中心应通过信息推送进行提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册。
  第七条指挥中心对综合执法局各科室推送信息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时限、办理情况、回复内容等各环节情况予以记录,作为综合执法局对各科室考核提供主要依据。
  第八条指挥中心依照流程处理完信息后,对所推送信息的督办即告完成,应及时根据考评细则(见附件)对各科室进行考评计分,计分情况定期报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本流程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推送信息处理情况考评细则
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推送信息处理情况考评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对推送信息处理情况的考评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考评对象为综合执法局各科室。
  第三条考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评科室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第四条推送信息一般通过网上平台推送(为保证信息推送,在网上平台之外,指挥中心也会在30分钟内发信息提醒),综合执法局科室要指定专人接收信息,接收时限为网上平台推送5分钟以内,超时未接收按分钟计扣分。
  综合执法局科室要在接收信息30分钟之内通过网上平台反馈给指挥中心对推送信息的初步处理意见(包括回复时限、部门处理该推送信息负责人等)。
  一般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个别急件以交办通知时限要求为准,急办事项要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对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重要会议决定等信息,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须按期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期限的,按一般事项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条承办科室要严格按照交办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任务。
  确因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向指挥中心及时反馈办理进度,说明原因,并制订相关措施,强力推进;如无合理理由,将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六条推送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主办科室(指挥中心在推送信息中明确主办、会办科室)牵头办理,并负责回复办理情况;主办科室要主动与会办科室协商,会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推送信息处理工作。
  第七条评估结果主要以积分形式呈现,包括基础分、额外加分、额外减分,基本要求如下:
  (一)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得分+额外加分-额外减分(基础分为100分计);
  (二)未被推送任何信息的科室得该项的基础分;
  (三)被推送信息的科室根据其完成或落实件数、质量、效率等情况,按照标准对其予以加分或减分,并对一些特殊情况考虑额外加减分;
  (四)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
  (五)如果出现某科室一年期内无任何推送信息的极端情况,那么就不参加排名,即不奖不惩。
  第八条基础分评分细则包括:
  (一)时限分
  各科室信息接收时限为指挥中心网上平台推送五分钟以内,如果逾时未接收,按分钟计扣分,即每逾时一分钟,扣0.05分。各科室要在30分钟之内通过网上平台反馈给指挥中心对推送信息的初步处理意见,每逾时一分钟,扣0.05分,不足一分钟的四舍五入计。
  一般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每逾时一天扣一分;个别急件以交办通知时限要求为准,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只要逾时就扣2分;对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重要会议决定等交办事项,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须按期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只要逾时就扣2分;没有明确期限的,按一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时一天扣1分。
  (二)件数分
  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推送信息的,计满分;否则,按所推送信息的未完成件数扣分(即未完成N件,就扣N分)。这里的“完成”,仅指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不涉及事后的后遗症情况。涉及多科室推送的,主办、会办科室各自按一件计算。
  (三)质量分
  主要针对信息处理后的群众满意度考核,如果在事项完成后出现了其他问题,指挥中心将会进行核查,除非不属实,否则一律扣1分,并将相关信息重新推送相关科室要求其重新办理和回复。后面的流程按照一般推送信息流程重新开始考评。
  第九条额外加分评分细则包括:
  (一)推送多科室的信息,如办理较好、反馈良好的,主办科室加1分,其他部门加0.5分;
  (二)对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被推送科室提前高质量落实完毕或完成办理任务的,额外加1分;
  (三)被推送信息处理情况在各级报纸、刊物、网站等传播媒介中给予正面报道的,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区级加0.5分。如有会办科室,相应加分为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区级加0.25分;
  (四)年内所推送信息全部按要求落实完毕,没有出现退回重办现象的,本科室加1分;
  (五)被推送信息件数年内总排名为前2名的,额外加1分(此处只算件数,不涉及是否完成等情况)。涉及多科室推送的,主办、会办科室各自按一件计算;
  (六)被推送信息件数年内总排名为前2名且全部及时完成,额外加2分。涉及多科室推送的,主办、会办科室各自按一件计算;
  (七)上述加分标准中,属于同一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条额外减分细则包括:
  (一)推送多科室的信息,如执行不好、反馈不及时的,事后出现其他问题的,主办科室减1分,会办科室减0.5;
  (二)对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被推送科室未及时保质完成的,或者事后出现其他问题的,额外减1分;
  (三)被推送信息处理情况在各级报纸、刊物、网站等传播媒介中被负面报道,造成较坏影响的,省级减2分,市级减1分,区级减0.5分。如有会办科室,相应减分为省级减1分,市级减0.5分,区级减0.25分;
  (四)年内所推送事项未全部按要求落实完毕,有2件及以上没有按时完成或者完成后又出现其他后问题的,扣该部门2分;
  (五)上述减分标准中,属于同一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减分。
  第十一条考评采取季度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指挥中心做好日常登记和管理,并根据推送事项完成情况,随时将加、减分记入有关单位得分,不定期通报;年终由指挥中心一并汇总核实后,得出各科室年度总分,经综合执法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考评结果直接与科室评先、个人晋级、奖励挂钩。凡年终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不得评先和晋级,低于80分的科室要进行通报批评,低于70分的科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低于60分的科室负进行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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